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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委托人受他人安排,担任管理中心人员,负责对外发展投资人、吸收资金并赚取管理费用与提成。公诉机关指控其涉案金额310.44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215.01万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面临有期徒刑处罚。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李鹤。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觉得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数额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为了查证,李鹤律师逐页翻看审计报告,仔细对比其中的数据与银行流水,用荧光笔标记出有疑问的部分;同时,他还详细查阅投资人笔录和同案犯供述,制作《证据对比表》。
经过一番细致的审查,李鹤律师发现近亲属投资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于是,他依法提出扣除近亲属投资金额的辩护意见,成功核减犯罪数额;同时明确论证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结合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请求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依法核减犯罪数额,认定当事人系从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违法所得按比例退赔集资参与人,当事人已执行完毕刑期。
李鹤律师表示,在刑事辩护领域,对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至关重要。他深耕证据审查方法论,构建更完善的知识工具,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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