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犯罪行为,一旦罪名成立,往往会面临较为严厉的刑罚。然而,在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中,却出现了不一样的结果。
20XX年,被告人赵X作为个体经营者,与他人合伙经营某火锅店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为了降低成本、提升火锅香味,她指使店内工作人员回收顾客食用后的锅底残油,经沉淀、熬制加工成“回收油”,反复用于火锅锅底制作并对外销售。店内厨师熊X按照赵X的安排,参与了回收油的提炼、熬制等加工环节。涉案行为于20XX年XX月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赵X、熊X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许青山律师在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接手此案后,凭借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关键信息。他了解到被告人赵X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对指控罪名与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赵X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是因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法律,归案后还积极悔罪、主动缴纳罚金。同时,本案为共同犯罪,熊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
许青山律师紧紧围绕这些情节,制定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他在法庭上详细阐述了赵X和熊X的从轻处罚情节,强调赵X的初犯身份、认罪认罚态度以及积极悔罪的表现,同时指出熊X作为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最终,法院采纳了许青山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赵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熊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许青山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件细节,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充分利用被告人的从轻情节进行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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