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来说说那起商标权纠纷案。佛山的百公司,手握“松”“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南通松公司、南经营部以及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XX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它们在生产、销售及宣传中使用“南通松”等标识侵犯了其商标权,还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时,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但百公司不服上诉。
这时,王丹律师临危受命。她依托自己理工科+法学的复合背景以及专利代理师资格,迅速开展调查和分析。在研究案件时,她依据《商标法》,为XX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她指出XX公司作为开发商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和南通松公司不存在直接的侵权产品买卖合同关系;招标文件也未唯一指定侵权产品,2015年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列有多个品牌;且XX公司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知道也不应知道产品侵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法定条件。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XX公司虽构成“销售”侵权商品行为,但由于王丹律师充分举证论证,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合法来源抗辩条款,免除了XX公司的赔偿责任和诉讼费用分担,也避免了已交付小区开关插座拆除带来的巨额成本和群体纠纷。王丹律师的专业代理如同为XX公司筑起了坚固的法律防线,使其免受巨额赔偿与声誉损失。
再看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相关案件。南通睿公司作为专利号为ZL201XXXX0651.1、名称为“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认为海门XX某纺织品厂(XX厂)生产销售、南某电商公司提供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侵权,要求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82万元。王丹律师代理XX厂进行抗辩,她精准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关键部位——坐垫前端中部不同,涉案专利是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产品是凹陷设计,这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二者不近似,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同时,还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
一审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采纳了王丹律师的观点,驳回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睿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也认定,前端中部设计差异足以让一般消费者区分两个产品,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维持原判。王丹律师准确把握侵权比对法律标准和裁判规则,将审理焦点引向关键区别点,通过多维度抗辩策略,为XX厂避免了巨额经济赔偿和潜在诉讼风险。
事后,人们总会想起王丹律师一直秉持的执业理念:案件无大小,唯有全力以赴。正是凭借这种对每一个案件都全心投入的态度,以及她理工科与法学结合、专利代理师资格与法律实务并重的独特优势,才让众多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企业成功化解危机,在法律的保护下继续安心经营。她就像企业知识产权的守护者,用专业和责任为企业的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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