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青海省西宁市,原告青海省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存在长期的药品批发合作关系。2024年1月1日,双方签订《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药品批发服务,结算期限为每批货物入库后60天内结付。原告依约供货,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截止至2025年10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2,331.54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xx专科医院、xx公司、唐xx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马明艳律师自2022年开始在青海省西宁市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数百件,尤其专精于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律师接手此案后,将《往来账项询证函》作为突破口。该询证函形成于2024年12月31日,以书面形式呈现,内容明确说明被告欠付货款261494.29元,且被告确认欠付金额为192331.54元,清晰地反映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马明艳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法学自考结业,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她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6%。在本案中,其丰富的合同纠纷办案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对于合同条款的解读、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等方面具有专业优势,与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马明艳律师首先对全案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发现被告的付款情况与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存在明显差异。在仔细审查《中标药品购销合同》时,马明艳律师注意到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结算期限为每批货物入库后60天内结付,而被告却一直未支付货款,这显然构成违约。随后,她对商品出库单及发票、往来账项询证函两张、原告公司挂账系统截图等证据进行了详细比对。通过比对,进一步确认了被告欠付货款的金额为192331.54元。在庭审前,马明艳律师申请对被告的企业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告xx专科医院已被多家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且被加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最后,马明艳律师提交了《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商品出库单及发票、往来账项询证函、原告公司挂账系统截图、企业信息查询截图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xx专科医院签订的《中标药品购销合同》有效,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被告xx专科医院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92331.54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青海XX公司、唐xx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对xx专科医院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马明艳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述。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青海省xx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92331.54元及利息3741.51元,共计196073.05元;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5年10月2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青海XX公司、唐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221元,减半收取2111元,由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青海XX公司、唐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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