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祁X和况X因某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产生了纠纷,最终闹到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祁X和况X签了《(公司股东)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祁X付了钱,之后却认为况X没按约定把转让股权对应的280万元出资额实缴到位,觉得况X违约了,要求况X返还240万元股权转让款,还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一:股权转让是否按协议一次性完成
祁X主张,按照协议,况X应一次性转让股权,可实际情况是公司注册资本和实缴情况与协议不符,况X没实缴到位。喻佑松律师代表况X和第三人某公司提出抗辩,指出案涉股权转让实际分两次完成,2019年6月、2020年6月况X分别向祁X转让15%、5%股权,祁X都付了对应价款,而且两次转让时公司注册资本都是200万元且已全部实缴,协议里关于注册资本、实缴股本的描述和事实不符。法院查明,祁X与况X的股权转让确实分两次完成,祁X分别支付210万元、70万元受让15%、5%股权,公司就股权转让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祁X都签了字。所以法院采信了喻佑松律师的观点,认定股权转让并非一次性完成。
争议焦点二:况X是否承诺替祁X实缴增资部分的注册资本
祁X觉得况X没按约定实缴增资部分的注册资本,构成违约。喻佑松律师抗辩,况X只是公司持股35%的股东,没权力代表其他股东作出等比例增资的承诺,双方也不可能对未发生的增资事宜做约定。法院经审理发现,某公司2021年11月增资至2000万元的股东会决议经祁X签字确认,新公司章程明确股东要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祁X应自己承担增资后的实缴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况X没有承诺替祁X实缴增资部分的注册资本,不构成违约。
争议焦点三:股权转让价款的计算依据
祁X认为况X未按协议约定实缴出资额,应返还差额。喻佑松律师指出,案涉协议里的1400万元是公司当时的实际估值,股权转让价款按这个估值算,不是对应注册资本,而且祁X作为股东已经拿到56万余元股权分红,股权实际价值超过了转让价款,祁X的主张不符合市场交易逻辑。法院结合祁X配偶与况X配偶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祁X明知股权转让价款按公司1400万元估值计算,所以认定股权转让价格是双方协商确定的,是真实意思表示,况X不存在违约。
最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喻佑松律师的抗辩意见,认为祁X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判决驳回祁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祁X自行承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一定要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包括注册资本、实缴出资、公司估值等有清晰的了解。签订协议前,仔细审查协议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表述。付款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如果对协议内容有疑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不要盲目签字。
结尾
在这起股权转让纠纷中,法院最终驳回了祁X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况X和某公司的合法权益。这个结果也再次证明了在商业纠纷中,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重要性。喻佑松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拥有硕士学位,扎实的法学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股权转让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以来,他承办了数百起民事案件,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累计超过5000万元。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迅速锁定争议核心,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运用法律规定,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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