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意外事故时有发生,而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常常让当事人陷入困境。本案中的原告XX,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
王艳翠是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8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不仅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还深耕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尤其在刑事辩护案件上表现出色,同时在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2020年,原告XX受雇于案外公司,在黄骅市XXXX公园铺设路面地砖时,被该公园中倒塌的雕塑砸伤。经医院诊断,他右足、右踝骨折术后腰X椎体压缩骨折术后,右距下关节开放骨折脱位,右舟骨折,右距骨骨折,右足软组织肿胀,右侧外踝旁游离骨块,且至今未完全康复。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共垫付医疗费X3000元。该公园工程项目系黄骅市XXX镇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发包给XXXX公司施工,XXXX公司又将项目下的雕塑购买、安装工程分包给案外人。当时倒塌雕塑设备仍处于施工过程中。
王艳翠接手此案后,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此款规定适用于因施工阶段的质量缺陷发生倒塌的情形,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证明工程无质量缺陷,否则应当首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工程质量缺陷系其他责任人过错造成,实际赔偿后有权再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在庭审中,被告XXX镇政府主张依合同约定应由XX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王艳翠指出合同约定属于合同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影响二被告对外向原告承担责任。被告XX公司辩称应适用民法典其他规定,由承揽人或实际责任人承担责任,王艳翠强调这与原告本案中诉请主张的具体法律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王艳翠通过分析指出,施工单位未举证证明对原告进行过安全培训,且未采取设置围挡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从施工安排角度也未合理规避安全风险,原告并非完全自主安排或自愿处于危险境地。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酌情确定二被告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艳翠成功为原告争取到合理赔偿,其承办的《留守儿童被性侵案》还入选河北省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展现了她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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