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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省兰考县的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高某以被告丁某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此类土地纠纷案件在当地时有发生,处理起来需要专业且精细的法律操作。
2011年开始执业的李伟玲,执业于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承办逾千件案件,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在土地纠纷方面也有成功代理的经历。在本案中,李伟玲律师作为被告丁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面对原告的诉求,展开了精准有力的应诉工作。
李伟玲律师在答辩时,重点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首先,她指出案涉《土地转让协议》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且双方已履行完毕长达17年之久,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她系统梳理了前案生效判决的核心认定内容,将其作为有力论据,让法院清晰了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次,李伟玲律师强调原告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因为原告曾在2023年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协议无效,被法院判决驳回,该判决已生效。最后,她提出原告的解除权行使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从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上进行了严谨的分析。
在整个案件代理过程中,李伟玲律师秉持“忠于委托,精研法理,以专业捍卫权益”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被告方的全部答辩意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丁某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她在兰考当地土地纠纷领域的深厚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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