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个投资款与借款纠纷案件中,被告一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该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50%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当日转账50万元作为入股款。之后,原告又分别转账15万元(备注项目入资)、20万元(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款项合计85万元,均为股权投资、项目投入性质。
然而,原告在2022年1月补签了《借款合同》,主张将前述85万元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这一主张与最初的款项性质产生了巨大冲突,案件的争议焦点也随之集中在这85万元的款项性质上。
案件初始,原告仅持有补签的《借款合同》,但这份合同并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而被告方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股权转让协议、转账备注、工商登记、企业信息等,但还需要进一步梳理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款项性质。
周科兵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的证据补强行动。他详细整理了股权转让协议,明确了双方最初的交易意图是股权转让;仔细核对转账备注,确认每一笔款项的用途;调取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已实际投入公司运营。通过这些行动,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证明了案涉85万元是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以《借款合同》为依据,主张款项已转化为借款。周科兵律师则回应称,《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的债务转化条款,且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构成是以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为前提,而本案基础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元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科兵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着自己的方法论。他首先会精准定性法律关系,第一时间剥离表面假象,锁定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然后完整构建证据链,通过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形成一个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最后精准适用法律规则,紧扣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基础。正是凭借这种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运用,周科兵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85万元及律师费等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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