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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XX县的一起纠纷中,原告甲X称在本地灾后恢复重建乡村学校工程项目里,组织人员完成部分劳务作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项目中间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大型建设集团下属工程公司列为被告,并追加两家建筑企业作为第三人,起诉主张工程劳务欠款。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朝永。该律师怀疑原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无关主体主张权利的资格。为了查证这一怀疑,律师仔细梳理了分包合同履行事实,逐页查阅合同条款,对比各方的权利义务;还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核实款项结算主体和务工性质等细节。通过这些动作,律师发现原告仅为劳务班组长,其与两名项目中间人存在口头劳务约定,与该建筑第三人及其他涉案主体无直接合同关系。
在法院组织核对案件基础事实时,律师从法律关系定性、诉讼主体资格、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等方面提出专业抗辩。开庭审理前,原告综合全案事实、法律关系及各方答辩意见,考量诉讼风险与维权路径,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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