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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公司)中标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102省道、110国道两侧山体和冲积扇XX区段道路绿化工程第三标段项目,双方签订《XX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XX公司出具结算审计报告,林业局认可并支付部分工程款。后林业局对报告存疑,申请司法鉴定。林业局上诉称应核减死树部分工程款,且不应支付利息。
刘昊东律师于此时接受XX公司委托。他自2019年3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尤其擅长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其能够精准把握此类案件的关键要点。本案涉及复杂的工程价款结算和合同约定解读,他的专业能力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刘昊东律师首先仔细审查合同约定。他发现合同虽规定树木成活率要求,但养护期为2014-2016年秋季,而司法鉴定现场勘查时间为2020年,超出养护期。凭借其在大量案件中积累的经验,他敏锐地意识到这是案件的关键突破点。
接着,刘昊东律师对比了XX公司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和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他发现XX公司的报告工程造价低于鉴定意见书,且林业局用不同定案标准相减来主张核减死树工程款的做法不合理。他以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为支撑,向法院阐述这种计算方式的错误性。
最后,刘昊东律师在庭审中提交代理词,强调养护期外苗木成活率并非XX公司责任范围。法院最终驳回林业局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林业局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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