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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市的被告1、2以经营木材加工厂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被告3作为担保人签署《关联人承诺书》。贷款到期未还,银行起诉要求被告1、2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3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方辩称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应明确标准和数额,被告2不承担还款责任,被告3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相关承诺书与案涉借款时间矛盾。一审判决被告1、2、3承担还款责任。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王世奇。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怀疑《关联人承诺书》不能适用于案涉2024年贷款。为了核实这一怀疑,律师逐页翻阅了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和《关联人承诺书》,并制作了《时间对比表》。通过对比发现,《关联人承诺书》指向的是2023年的特定授信贷款,担保对象、借款时间均明确具体,无“担保责任延伸至后续贷款”的表述,与案涉2024年贷款在借款时间、债务形成节点上均不同。同时,律师还发现银行未与被告3签订案涉贷款对应担保合同,也未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3对本案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王世奇律师表示,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对合同时间、条款的审查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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