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9月,原告某控股公司以被告某冶金公司销售给第三人的产品侵犯其“球磨机台阶形筒体衬板”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原告有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被告产品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证据,被告则面临侵权认定、赔偿数额等困境。
此时,2017年执业的邵如阳律师接手此案。他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邵如阳首先对原告提交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进行笔迹比对,发现决定书上某些签字的笔迹存在细微差异。他通过联系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验证,确定了签字笔迹可能存在问题。这一发现让邵如阳意识到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证据效力可能存在瑕疵,后续在庭审中可针对此进行有力抗辩。
接着,邵如阳锁定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日期。他仔细审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发现合同签订与产品交付时间存在一定间隔。通过调取合同签订前后的相关文件和沟通记录来验证,发现这一间隔可能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时间。这使得后续在辩论侵权起始时间上有了更有力的依据。
在调查过程中,邵如阳调取了被告与第三人的微信记录。他发现其中有关于产品技术参数要求的沟通内容。经过与相关技术专家讨论验证,这些沟通内容可能影响被告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这为后续在法庭上阐述被告是应第三人要求定做产品提供了证据支持。
邵如阳还申请调取了当时的气象数据。他发现气象条件可能对产品的使用和性能产生影响,通过与专业气象机构合作验证,这些数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证明被告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从而影响侵权认定。
凭借调查令,邵如阳调取了被告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他发现入库时间和数量与销售情况存在出入,通过与财务记录和销售单据核对验证,这些出入可能影响被告侵权获利的计算。这为后续在赔偿数额的辩论上提供了有力支撑。
同时,邵如阳调阅了被告员工的考勤记录。他发现部分员工在产品生产期间的出勤情况与生产进度不匹配,通过与员工访谈和生产记录交叉验证,这可能影响被告生产侵权产品的规模认定。
最后,邵如阳申请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笔迹鉴定。他发现产品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记载存在一些差异,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的验证,这些差异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
比对过上千份文件的邵如阳,深知细节决定成败。在比对笔迹时,他的经验让他能敏锐地发现问题。而担任律所合伙人的他,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涉案发明专利的产品,并赔偿原告20万元,将原告主张的赔偿额降低了60%,同时原告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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