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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2日,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申请人温某某与被申请人XX县XX公司因财产保全问题产生纠纷。法院作出(2025)云0xxx号民事裁定书,在323000.09元保全金额内,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及网络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纠纷起因或许是双方在经济往来中出现分歧,被申请人的财产被申请人申请保全。
汤思骑律师于2024年加入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接案后,他首先仔细研究了前期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发现裁定书的作出时间和保全金额等细节信息。他结合自己多年政府机关工作经历所积累的行政法律实务能力,对保全流程进行了深入比对。他调查了双方在经济往来中的相关合同和交易记录,这也是他在政府法制部门核心岗位工作时养成的严谨调查习惯。之后,他申请对保全措施的合法性进行进一步审查,并提交了双方经济往来已妥善解决的相关证据。
汤思骑律师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这一证据作为突破口。该协议形成于2XXX年X月XX日,以书面合同形式呈现,内容明确了双方在经济纠纷中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这也体现了他自2024年开始在云南昆明执业以来,对各类案件证据的精准把握能力。
最终,法院依法对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汤思骑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解除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法院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XX县XX公司名下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银行账户及网络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解除账户内资金以实际冻结金额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裁定理由是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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