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西抚州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中,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A因劳动关系问题对簿公堂。被上诉人A自20XX年起未实际为上诉人A提供劳动,不受上诉人A的劳动管理。一审法院却以“上诉人A为被上诉人A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上诉人A承担相关劳动责任。上诉人A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未准确把握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
魏建明律师自2016年开始在江西抚州东乡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等各类民商领域案件。在劳动纠纷方面,他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精准把握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点,这与本案需要准确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需求高度匹配。
律师接手后,将考勤记录作为突破口。该考勤记录时间跨度为20XX年起,以书面形式呈现,清晰记录了被上诉人A未参与上诉人单位劳动的情况。魏建明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就是深入研究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明确“实际用工、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在研究过程中,他发现一审法院仅以“缴纳社保”推定劳动关系存在是错误的。随后,他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全面收集证据,包括被上诉人A自主经营企业的相关证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政策文件、社保缴纳的历史遗留问题说明等。他还精准援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核心法律文件,明确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法定要件,指出一审法院忽视“实际用工”核心要件、仅以形式要件推定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错误。同时,针对被上诉人的抗辩,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强调被上诉人应就“提供劳动、受上诉人管理”承担举证责任,而其未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A未实际为上诉人A提供劳动,上诉人A发放的款项系政策性基本生活保障费,社保缴纳系历史遗留问题与工作疏忽所致,不能反推劳动关系持续存在。法院采纳了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A的全部上诉请求。结案前,魏建明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进一步阐述了案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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