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方向:代理被告人张某,为其作无罪辩护
案情内容
2021年3月至11月,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原告认为,张某未将租赁设备用于约定工程,撤离时未清点告知,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当事人张某面临着被定罪判刑的风险,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个人生活和事业都将遭受巨大打击。
律师策略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迅速制定辩护策略。
一是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二是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三是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四是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
庭审交锋
检察机关审查时,对张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存在疑问。律师回应称:“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流转均围绕工程展开,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律师通过详细的证据分析和法律论证,对检察机关的疑问进行了有力回应。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本案取得无罪不起诉的结果,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追诉,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律师总结
本案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不利条件下,凭借律师对刑民边界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证据的细致分析,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的结果,充分展现了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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