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建议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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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业秘密,其实指的是那些一般不被公众所知道的、能够为相关的权利人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并且还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能够由相关的权利人在采取秘密措施,将其技术和经营方面的信息保护起来的秘密信息。它不仅仅是企业应当享有的权利,更是关乎到企业的发展和生存。
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建议

商业秘密,其实指的是那些一般不被公众所知道的、能够为相关的权利人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并且还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能够由相关的权利人在采取秘密措施,将其技术和经营方面的信息保护起来的秘密信息。它不仅仅是企业应当享有的权利,更是关乎到企业的发展和生存。

目前我国商业秘密相关法律的规定还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在商业秘密的认定上面,它所能够界定的范围还是比较狭窄的。这是因为它一般情况下,都是将企业技术和经营方面的信息界定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相对狭窄了一些,这种小范围的保护,对于那些享有商业秘密的相关权利人来说力度稍微小了些。此外,商业秘密的相关法,主要是强调了其现实产生的经济利益和实用性,在对企业或者是权利的保密措施的认定上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二是在犯罪行为的认定上面,相关的刑法一般是把侵犯了商业秘密的罪定成了结果犯罪。这一设定的结果就是,在现在施行的立法模式下面,那些侵犯了商业秘密未遂的行为,还不能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其立法的模式需要进一步完善。

此外,在商业秘密这一块,违法和犯罪的确认界限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刑法方面,对于罪行的界定,一般都是采取定性加上定量的分析模式,而行政层面的违法和刑事层面的犯罪通常只是采用了定量的分析,从数额的梯度上来区分行为人属于违反还是犯罪。这种分析模式其实是秉持着公平和正义的原则的,但是将其用于商业秘密犯罪的话,就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为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通常取决于信息的私密性,如果信息被人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或者是公布出来,那么其价值就会遭受到损坏。所以关于商业秘密这一模块上面的立法模式还需要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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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况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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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以个人罚金的三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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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具体计算方式可以为: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乘以每件产品合理利润的乘积;销售减少的总数难以计算的,可以侵权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作为损失的赔偿额。
3、未能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润的,可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或者花费的的合理费用来确定。当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他人曾签订商业秘密许可合同时,可采用此种方法计算赔偿额,一般情况下,其许可费用是多少,可推定该数额为赔偿数额。当然,在用该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性质、情节以及商业秘密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在不低于许可费用至该许可使用费的3倍幅度内确定。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及具体的案情,将权利人为进行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聘请律师费等支付的合理费用计入损害赔偿数额中。
4、定额赔偿。定额赔偿是由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的赔偿额。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均无法查明的情况,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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