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甘肃省天水市,被害人杜XX遭遇了一场不幸。被告人屈某某、缑某某饮酒后乘坐杜XX驾驶的出租车,因洗车费纠纷与杜XX发生口角、厮打,导致杜XX受伤。此后,杜XX多次住院治疗,次年却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经鉴定,二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杜XX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而被害人的妻子裴XX、儿子杜XX、父亲杜XX、母亲袁XX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追究二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万余元。他们找到了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的梁小龙律师,梁小龙已有13年的执业经历。
自执业以来,梁小龙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24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曾先后任职于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在基层治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与行业认知。此次面对这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他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范围及赔偿责任划分。庭审中,梁小龙重点提出代理意见。他指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系法律适用错误,结合鉴定意见、病历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充分论证二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他认为应追究二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切实维护了被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
同时,梁小龙细致梳理原告人的各项损失主张,区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定范围。对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他结合相关赔偿标准和证据,精准核算金额,剔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失主张。并且重点论证二被告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梁小龙的核心代理意见,纠正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偏差,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屈某某挑起事端、作用较大,缑某某作用相对较轻,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责任,可减轻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依法审核认定原告人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01158.62元,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二被告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60927元,原告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60927元。梁小龙凭借出色的表现,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任和认可,也在业内积累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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