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法院采纳李吉强律师部分代理意见,作出如下改判:1.法律关系:认定双方为‘合同关系’(非劳动关系),但纠正一审‘演出合同’案由,调整为‘合同纠纷’。2.预期违约:认定B公司取消底薪符合合同约定(直播时长未达标),不构成违约。3.违约金调整:综合实际损失(B公司直接损失为制作2D/3D皮肤支出4.8万元)、履约情况及过错程度,将违约金从10万元调减至3万元。”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李吉强律师在案件中的步步为营。接到张XX的委托后,李吉强律师凭借其在法律领域的敏锐洞察力,初步判断案件的关键在于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B公司是否构成预期违约以及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这三个方面。
在证据收集阶段,难度着实不小。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需从多方面入手。李吉强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微信聊天记录,从中提取B公司对张XX的管理指令,以体现人身从属性;收集银行流水,证明B公司每月固定发放底薪,反映经济从属性;收集团建活动记录,展现组织从属性。同时,为证明B公司构成预期违约,他提交了B公司2024年7月30日微信通知记录。对于违约金过高的问题,他收集了B公司实际损失的证据,如制作2D/3D皮肤的支出等。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爆发。对方坚称双方为演出合同关系,B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合理。李吉强律师则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围绕劳动关系三要素进行举证,虽未完全认定劳动关系,但为违约金调减奠定了基础。针对B公司是否构成预期违约,他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需协商一致”的规定,主张B公司违约在先。在违约金数额问题上,他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张XX履约瑕疵(部分月份未达标系因B公司未提供3D模型支持),请求调减违约金。
扭转局面的关键环节在于庭审辩论。李吉强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准确引用法律条文,清晰阐明观点。他的论证逻辑严密,让法院充分认识到违约金过高的事实,最终采纳了部分代理意见,将违约金从10万元调减至3万元,为当事人大幅减轻了负担。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充分展现了李吉强律师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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