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伟律师于2018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有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任职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部主任,始终深耕工伤维权垂直领域。此次,刘伟律师代理被告公司应对邓先生的诉求。
这起案件是劳动争议纠纷,原告邓先生主张在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于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他称被违规辞退,而公司称其系个人辞职。争议焦点在于邓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公司则以仲裁时效已过进行抗辩。
邓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是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但他缺失的关键证据是能证明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材料。
刘伟律师介入后,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和邓先生申请仲裁时间进行了细致梳理。经查明,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邓先生直到2025年8月才申请仲裁,已远超一年的仲裁时效。
在庭审中,刘伟律师提出的仲裁时效抗辩起到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认为仲裁时效不应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但刘伟律师回应,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均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一年,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且邓先生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
最终,昆明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邓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
刘伟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优先核查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与申请仲裁时间的间隔,明确时效起算点,同时关注对方是否有证据证明时效中止、中断,以此来判断案件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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