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检察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结伙通过向上游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走账的方式,截留卡内资金非法获利。委托人甲、乙被指控参与银行卡收买、资金监控及挂失提现等全过程。检察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案件移送法院后,委托人甲、乙家属分别委托杨子兴律师介入辩护,希望能为二人争取从轻处罚。
核心争议点
1.主从犯地位如何界定?
2.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能否被法院采信?
3.起诉书中部分事实认定是否存在偏差?
拆解争议点
1.主从犯地位界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律师通过对比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发现委托人甲仅负责部分银行卡联络事宜,未主导资金截留方案的制定;委托人乙系受他人指使参与,在资金分配中获利较少,且未参与犯罪计划的策划。
双方各自主张:检察机关初步认定“共同犯罪均需承担同等责任”;律师提出“二被告人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律师的意见。因为从证据来看,甲、乙并非犯意的发起者和核心组织者,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所以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2.从轻情节采信
法院查明的事实: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涉案细节,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委托人甲退缴2万元,委托人乙退缴1万元。
双方各自主张:律师将上述情节系统整理,认为应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检察机关未特别强调这些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律师的观点。因为二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以及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行为,体现了他们的悔罪态度,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3.事实认定偏差
法院查明的事实:律师通过比对被告人供述与银行交易记录,发现起诉书中“委托人乙参与收购多名涉案人员银行卡并绑定手机APP”的指控相关证据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双方各自主张:律师提出“该部分指控证据不足,不应作为量刑依据”;检察机关坚持原指控。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由于证据存在矛盾且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所以该部分指控不能作为量刑依据。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杨子兴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甲、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同时综合考量二人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最终作出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相较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下限,二被告人的处罚均得到合理优化。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不要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哪怕只是提供一点小帮助,也可能构成犯罪。如果不小心卷入案件,到案后一定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细节,这属于“坦白”,是法定从轻情节。另外,要积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体现自己的悔罪态度,这样也有可能争取从轻处罚。
结尾
本案中,法院全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两名被告人得到了从轻处罚,实现了“罚当其罪”的司法效果。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占了很大比例。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能够精准定位争议焦点,全面挖掘从轻情节。他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司法处理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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