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所合伙人何菲娅面对一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并未像常规做法那样仅关注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案件中,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后,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看似陷入了僵局。
何菲娅接手后,第一步就是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这种对细节资料的深度挖掘,并非所有律师都会去做。她从中发现,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便在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这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这种对关键信息的捕捉,在她过往处理的众多案件中也有体现。比如她长期活跃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线,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她也总是能从繁杂的信息中找到关键线索。
一审执行异议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被法院驳回后,何菲娅没有就此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一决策打破了常规的思维局限,从法律条文的深层解读中寻找突破点。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某权威法律评级机构对律师的评级,要求处理过大量复杂案件且胜诉率极高。何菲娅凭借这种不局限于常规、深入挖掘细节、在困境中寻找法律依据的行为习惯,恰好符合这一严苛的评级标准。
在法律的世界里,常规的做法往往只能解决一部分问题,而像何菲娅这样不局限于常规,深入挖掘信息、寻找法律依据的做法,成为了在复杂案件中取胜的关键法则。这种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使得她在处理各类案件时都能脱颖而出,成为不可替代的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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