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詹某和龚某、纪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起源于2017年3月到2018年2月期间。龚某分四次向詹某借了45万,约定了月息。借款发生在龚某和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后龚某用于房屋装修、购置豪车、开设美容院等。后来龚某和纪某办理了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纪某所有,债务全由龚某一人承担,还故意隐瞒离婚事实。詹某追债时,二人虽同意出售共同房产偿债却又反悔,借款本息一直没付。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詹某
詹某认为,虽然借条上没有纪某签字,但二人的离婚协议是为了逃避债务,纪某知晓龚某的借款需求,这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要求龚某和纪某共同偿还本金45万及利息155750元(按月息1.5%计算至2021年7月16日止),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纪某
纪某辩称自己不清楚借款情况,和詹某素不相识。龚某购房、购车行为都发生在借款之前,这笔借款和自己无关,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龚某则承认借款属实,称已支付部分利息,还曾与詹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詹某同意他每月支付500元。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原审时,法院认为詹某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驳回了他要求纪某共同还款的请求。詹某不服,在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律师的协助下启动了再审程序。再审中,詹某提交了借条及转账凭证、龚某与纪某的账户明细、购房合同、车辆购买记录、离婚协议书、通话记录、证人询问笔录等多组证据。
经法院再审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龚某因经营美容店、投资聚缘俱乐部,通过案外人向詹某借款45万,出具借条并约定了利息,后来按詹某要求重新出具借条,将出借人变更为詹某,案外人作为见证人签字。借款后龚某仅支付利息15.3万,本金及剩余利息未付。龚某与纪某2003年登记结婚,中间离婚又于2017年复婚,2020年6月再次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纪某所有,龚某的经营债务由其自行承担。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龚某与纪某银行账户间有大额、频繁的资金往来,金额超百万元,纪某还把名下多张信用卡交给龚某用于经营周转。2020年9月,纪某在和案外人的通话中,确认知晓龚某的借款事实,并表示愿意出售共同房产偿还该笔欠款。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再审审理认为,借款发生在龚某和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龚某借款用于经营美容店、投资聚缘俱乐部,此期间二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频繁,纪某将银行卡交给龚某支配使用,这可以认定纪某知晓龚某的经营及借款行为,案涉经营行为应属于夫妻共同经营。而且二人在借款后较短时间内进行房屋装修、购置高级轿车,这些支出远超纪某的工资收入,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外,纪某在詹某追债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出售共同房产偿还欠款,这属于对案涉债务的事后追认。所以,案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龚某和纪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法院认为詹某在再审中变更的诉讼请求超出原审范围,依法不予审理。因为原审中詹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结果错误,所以予以撤销。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是撤销之前的民事判决;二是龚某、纪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詹某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155750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16日止,已扣除偿还的利息153000元);三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12628元,由龚某、纪某负担。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起案子由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的喻佑松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民间借贷中,如果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出借人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比如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而夫妻双方也不要以为离婚就能逃避债务,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条件,即使离婚了也需要共同偿还。
结尾
这起案件中,原本詹某在原审中败诉,以为借款难以追回。但在喻佑松律师的帮助下,成功启动再审程序,最终让龚某和纪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喻佑松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拥有硕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这起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时格外从容。执业以来,他承办了数百起民事案件,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累计超过5000万元。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他能精准把握案件争议核心,全面搜集补强证据链条,专业论证法律适用要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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