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受雇参与某装修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导致多级伤残。黄某认为自己与定作人之间是雇佣关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定作人承担全责,索赔80万余元。黄某于装修工程启动时入职,主要负责高处作业相关工作。定作人在此次事件中,并未对黄某的作业资质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黄某受伤后,以自己与定作人存在雇佣关系,且定作人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0万余元。
公司方(定作人)的抗辩理由为:认为与黄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自己仅需承担选任过失责任,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李凯杰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相关规定。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从工作的性质来看,黄某虽然是在定作人的场地进行工作,但黄某具备一定的自主性,并非完全按照定作人的指令行事,更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而雇佣关系是受雇人按照雇主的指示提供劳务,雇主支付报酬。在此案中,黄某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装修工作,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定要素。
责任承担的合理性:定作人虽然存在选任过失,但黄某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黄某无相应的高空作业资质,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必要的安全装备,还踩踏危险玻璃,这些行为都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因此,不能将全部责任归咎于定作人。
法律关系的准确认定:定作人与黄某之间的关系更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定作人仅需承担选任过失责任,而不是像雇佣关系那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定作人在选任黄某时,没有审查其资质,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这种过错并不足以导致其承担全部责任。
3.最终法律结论:法院认定为承揽关系,定作人仅承担20%选任过失责任。这意味着黄某的损失不应由定作人全额承担,而是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分担,构成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定作人全责赔偿。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李凯杰律师的观点。法院判决定作人承担20%的选任过失责任,赔偿黄某14万余元。驳回了黄某要求定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求以及定作人的其他不合理抗辩。
在企业经营中,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工人在自己的场地工作,就一定是雇佣关系,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要根据工作的性质、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因素准确判断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选择合作对象时,要严格审查其资质,避免因选任过失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要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在工作中注意保护自己。
李凯杰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得淋漓尽致。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调查,收集了大量能够证明双方关系为承揽关系的证据;在法律定性方面,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将案件定性为承揽关系;在庭审策略方面,历经三次庭审,持续补强证据、巩固抗辩观点,最终成功降低了定作人的责任比例,为委托人显著降低了赔偿金额。700元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公平还是欺凌,而在本案中,李凯杰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庭审技巧,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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