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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普通投资者龙先生因某海产公司证券虚假陈述遭受损失。该公司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重要信息,被证监会处罚。龙先生在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2月10日期间买入12,300股该公司股票,持有至揭露日后股价下跌产生损失。他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及胡律师起诉,要求赔偿18,067.56元。被告则称损失多由其他因素造成,仅应在极低比例内担责。
徐晓律师2006年执业,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接受委托后,团队第一时间梳理龙先生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精准锁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这一动作明确了案件的时间节点,为后续计算损失和确定因果关系奠定基础。此前已有生效判决认定了关键事实,徐晓律师团队以此为依据制定诉讼策略。
庭审中,徐晓律师比对过上千份交易记录的经验发挥了作用。他围绕相关规定,详细计算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9.35元/股,基准价4.46元/股,持股12,300股,差额损失60,147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各60.15元,合计损失60,267.3元。按照30%赔偿比例,被告应赔偿18,080元,原告主张合理。
针对被告抗辩,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的徐晓律师指出,被告未举证证明存在独立的市场系统风险或其他非虚假陈述因素影响原告损失,且生效平行判决已确认因果关系成立,被告辩解无依据。
最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徐晓律师团队意见,认定被告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有直接因果关系,全额支持原告18,067.56元赔偿主张,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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