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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以售后回租方式开展业务,被告按月支付租金。然而,被告支付部分租金后长期逾期,经催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委托尹杰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确认对抵押车辆的优先受偿权,并承担维权费用。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尹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百余件。接手案件后,他首先逐页审查合同条款,发现合同中对于租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约定明确,但需进一步确认合同效力。通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验证了合同的合法性,这为后续主张债权奠定了基础。
接着,尹杰律师仔细比对被告的租金支付记录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发现被告多次逾期支付,且逾期时间较长。为了更准确地计算违约金,他调取了银行流水和还款记录,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交叉核对,确保违约金的主张合理合法。
在查证过程中,尹杰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文件的经验,对抵押车辆的登记资料进行了详细审查。他发现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完备,但需要进一步确认抵押权的有效性。通过向车管所调取车辆登记信息,验证了抵押权的合法性,为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外,尹杰律师作为2024年度人民法院仲裁调解先进工作者,还担任着仲裁委相关专业委员。他利用这一身份,积极与法院沟通,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和详细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认定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租金十余万元,按法律保护标准支付违约金,确认原告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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