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正兵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犯罪领域案件。在董某诈骗案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董某是否构成诈骗罪以及是否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董某作为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但缺失的关键证据是,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将董某的犯罪形态和现有证据紧密结合,以证明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王正兵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多次和公安、检察院沟通,详细阐述董某的犯罪情节。一方面,梳理董某参与诈骗的具体过程,明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以此确定犯罪形态;另一方面,收集整理董某在校表现、家庭情况等方面的证据,进一步证明其初犯偶犯的情况。同时,固定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确保这些证据在庭审中能够发挥作用。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检察院认为,董某通过打开免提的方式让诈骗份子与被害人进行通话,实施了电信诈骗行为,致使被害人被诈骗9823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王正兵律师提供的证据显示,董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对方可能会对董某的认罪认罚态度以及谅解书的真实性等提出质证。王正兵律师则回应,董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一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认罪认罚是真实自愿的。而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终,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
王正兵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他优先核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形态,明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其次,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情节的证据,如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最后,与公安、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积极沟通,确保所收集的证据能够被有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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