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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是一家电气供应商,被告是一家公司。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支付的剩余合同款金额。原告认为被告应支付剩余合同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而被告则辩称仅欠付进度款95302.91元,且未办理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2020年8月30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四方收货验收单。合同明确了原告供应配电箱的事宜,收货验收单则核算出总金额,且被告已支付了部分款项。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在于被告以未办理结算为由,不承认剩余款项。
文贤飞律师介入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他发现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这是非常关键的证据。同时,他向法院强调结算系双务行为,原告的证据完整连续,已具备结算条件,付款条件成就。在庭审中,被告提交书面意见辩称仅欠付进度款且未达到付款条件。文贤飞律师回应称,收货验收单足以证明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总货款金额明确,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总货款金额明确,未付款889151.74元。结算系双务行为,原告证据完整连续,已具备结算条件,付款条件成就。被告迟延支付货款,应自起诉之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文贤飞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其次,重视关键证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如本案中的收货验收单;最后,针对对方的抗辩理由,从证据角度进行有力回应,确保证据能够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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