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来,张X擅自与第三人古X串通,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房屋备案注销手续,随后与古X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办理了网签。古X宣称自己才是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否认曹某与张X合同的效力。曹某多次要求办理产权登记,却始终无果,他陷入了深深的焦虑与无助之中。
就在曹某不知如何是好时,他找到了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的徐丽平律师。徐丽平律师有着十七年的法律实务经验,在经济纠纷领域,她擅长梳理复杂证据、锁定财产线索、制定诉讼与执行方案。面对曹某的困境,徐丽平律师迅速展开行动。
她先是精准梳理案件脉络,全面收集核心证据。重点收集了曹某与张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材料抵房协议书》,以此佐证双方以房抵债及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收集房屋交接手续、各类缴费凭证,证明曹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履行相关义务。此外,还调取了电话录音等关键证据,佐证张X与古X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古X明知房屋已由曹某占有仍参与交易,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在准备证据的过程中,徐丽平律师查阅了《民法典》第154条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她依据该法条,明确指出某房地产公司与古X签订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曹某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
针对各方的抗辩,徐丽平律师也逐一制定了驳斥策略。对于某房地产公司“非适格被告、无过错”的抗辩,她论证其明知房屋已转让给曹某且曹某实际入住,仍协助张X办理更名、网签手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协助产权登记的义务。针对古X“系真实产权人、曹X与张X合同无效”的抗辩,结合证据驳斥其主张,明确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实质为借贷担保,且构成恶意串通,应属无效。对于张X缺席庭审的情况,徐丽平律师依法提交完整证据,确保案件事实完整呈现,不影响诉讼推进。
庭审中,徐丽平律师清晰发表代理意见,全面呈现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针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质证意见逐一回应,重点强调曹某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核心事实。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与张X签订的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曹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履行相应义务;某房地产公司与古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双方构成恶意串通,合同应属无效;张X擅自办理房屋退还、更名手续,侵害了曹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缺席判决: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古X协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张X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张X在办理完毕后协助曹X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完全支持了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帮助曹某实现了房屋产权登记的核心诉求,维护了其合法财产权益。
事后,曹某回忆起整个维权过程,对徐丽平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有了深刻的体会。徐丽平律师用她的专业和负责,为曹某解决了难题,也让更多人看到了她在经济纠纷领域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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