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河北省邯郸市,被告人张X是山东省青岛市的务工人员。2017年4月起,张X通过微信购买并销售无任何标识的减肥胶囊,从微信名为“阿XX”的王XX处购买价值50,742.66元的减肥胶囊,销售金额达105,800元,获利55,057.34元。被告人杜X从张X处购买减肥胶囊后销售,销售金额170,137元,获利64,337元。案发后,二人积极退赃。公诉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张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对杜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
朱建波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服务于山东青岛地区。接手此案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药检认定意见这一证据作为突破口。原始状态为:
2018年9月7日,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送检样品应按假药论处;2020年9月7日和9月22日,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具备认定为假药条件的认定意见书。
朱建波律师是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精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他曾是资深检察官,熟知公检法办案流程和思维,这使他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能准确把握办案思路,找到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方案,匹配本案在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需求。
接案后,朱建波律师首先仔细研究了所有药检认定意见。凭借他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承办200余件案件),他发现两份药检认定意见存在矛盾。随后,他对两份意见的出具时间、适用法律依据等进行了详细比对,并调查了相关药品法规的修订情况。他向法庭申请对药检意见进行深入质证,并提交了关于药品法规变化对本案药检认定影响的证据。
最终,法院认为张X、杜X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二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对二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判处张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判处杜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万陆千元(已缴纳);公安查扣的伪劣产品等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张X、杜X所退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结案前,朱建波律师提交了代理词,充分阐述了对张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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