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气监护人和操作人的职责是什么?
电气操作人的职责是进行电气操作,而电气监护人的职责是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监护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监护人的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熟悉现场及设备情况。监护人一般由工作负责人担任,统一工作票不同地点的监护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指派。
二、电气监护人的监护内容有:
① 部分停电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② 带电作业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接地部分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③ 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
④ 工作中监护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另指派了解有关安全措施的人员接替监护并告知工作人员,使监护工作不致间断;
⑤ 监护人发现工作人员中有不正确的动作或违反规程的作法时,应及时提出纠正,必要时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⑥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准单独留在室内或室外高压设备区内,以免发生意外触电或电弧灼伤;
⑦ 监护人应自始至终不间断地进行监护,在执行监护时,不应兼做其它工作。但在下列情况下监护人可参加班组的工作:
A. 全部停电时;
B. 变、配电所内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工作人员集中在一个地点、工作人员连同监护人不超过3人时;
C. 所有室内外带电部分均有可靠地安全遮拦,足以防止触电的可能,不致误碰导电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电气操作人和电气监护人的职责,电气监护人应当在电气操作人进行电气操作时保护其人身安全,对相关的危险操作进行检查和提醒,确保不发生灾情和电气事故。需要注意的是,电气监护人应当精力精通,对电气操作的流程非常清楚,并且要求电气监护人有一定的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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