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某公司仓库操作工(下称“死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送医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被宣布临床死亡。当地社保行政部门以死亡时间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死者父母不服,委托黄宇杰律师代理维权,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职工在48小时内已出现死亡不可逆转状态,仅依靠呼吸机及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死亡时间超出48小时是否影响视同工伤的认定。
黄宇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工伤待遇赔偿等相关案件280余件。他接受委托后,首先对在案病历进行逐页审查,发现死者入院时的病历显示其已属危重状态。为验证这一发现,他申请主治医生出庭作证,并结合完整病程记录,证实死者48小时内自主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医学上已无救治可能,后续抢救仅为维持生命体征的形式延续,死亡具有不可逆转性。这一动作让律师明确了案件的关键医学事实,为后续的法律论证奠定基础。
接着,黄宇杰律师仔细比对相关法律条文和既往案例,厘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48小时”条款的立法本意。他发现若因家属秉持救死扶伤理念坚持抢救导致死亡时间略超48小时,就剥夺工伤待遇,既违背立法目的,也将引发“鼓励放弃抢救”的道德风险。他通过查阅大量的法律文献和类似案例进行验证,这一发现让他确定了法律适用的逻辑,为代理意见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诉讼阶段,黄宇杰律师审查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时,发现其存在逾期补证行为。他依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规则提出异议,主张行政机关未在行政程序中全面调查核实关键医学事实,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这一动作指出了行政程序的瑕疵,为案件的胜诉增加了砝码。
一审法院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撤销上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社保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处理。社保行政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担任过仲裁委相关专业委员的黄宇杰律师继续代理二审程序,坚持一审核心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成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视同工伤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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