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2020年7月27日22时许,郑X驾驶轿车载乘朱X时为避让违规越线的二轮摩托车,与正常行驶车辆碰撞,致朱X等人受伤。交警认定摩托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且逃逸,郑X负次要责任,朱X无责任。朱X受伤住院,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郑X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和郑X进行了部分垫付。朱X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全部损失,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但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提出责任比例、非医保用药和护理费标准等问题。
此时,刘苗律师接受朱X委托,凭借其作为湖南省应用法学研究会理事的专业理论素养,深入研究案件。他指出,虽然郑X负次要责任,但肇事逃逸的摩托车驾驶人无法确定,若仅按30%赔偿则受害人大部分损失无法弥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先行赔付原则,一审法院判令商业险全额赔偿剩余损失是合理的。对于非医保用药,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指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不属于合理必要治疗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护理费,他提供护工出具的收费证明、收据及当地护工市场行情资料,证明180元/天的标准处于合理范围。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刘苗律师的答辩意见,维持原判,为朱X多争取了约30%的赔偿款,避免了按70%比例扣减,同时使7904.87元的非医保用药费用获得全额支持,还确保护理费标准合理认定。
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中,易X与易XX系兄弟关系。2016年易X委托易XX处理名下68平方米房屋的拆迁事宜,2018年易XX签订补偿协议并获得补偿款,二人先后签订两份分割协议,但易XX收到全部补偿款后拒绝按协议支付剩余款项。易X起诉,一审法院支持其诉求,易XX不服上诉,主张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协议系受胁迫签订。
刘苗律师接受易X委托后,作为株洲市理论宣讲人才库成员,他以严谨的逻辑和丰富的经验应对。他系统梳理从委托书到两次分割协议的完整文件,证明双方对68平方米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及补偿款分割方案已达成多次、连续、一致的意思表示。针对易XX“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的上诉理由,他运用禁止反言原则,指出易XX已在前序协议中签字确认并领取补偿款,事后否认违反诚信。对于“胁迫”主张,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易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易X无需经历重审程序,及时获得补偿款,同时也维护了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与预期。
刘苗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累计办案数百余件。他将前沿法学理论与复杂案件实践深度融合,凭借多维度法律工作经历,精准预判案件焦点,从裁判者、审查者等多重视角制定诉讼策略。在这两起案件中,他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裁判规则和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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