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XX1、李X2、夏XX3、曾XX4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明知张X制作的APP涉嫌诈骗,仍为其制作上线的多个诈骗APP提供网络推广服务,并从中获利。被告人林XX1非法获利367829元,其推广的APP累计被用户点击735658次;被告人李X2非法获利132562.5元,推广的APP累计被点击441875次;被告人夏XX3非法获利226502.1元,推广的APP累计被点击755007次;被告人曾XX4非法获利22823元,推广的APP累计被点击45646次。当事人林XX1的诉求是希望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律师沈玉玮介入后,首先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相关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全部证据材料。
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已经承办了逾千件案件,其中刑事类案件200余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在审查此案证据时有着独特的视角。他熟悉盐城及周边法院的裁判规则,深知对于此类帮信罪案件,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他秉持“以数据定策略,以事实筑防线”的执业方法,对每一项证据都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他会将被告人的获利金额、APP被点击次数等数据进行对比,以确定是否存在证据之间的矛盾或漏洞。同时,他还会结合自己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知识,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证据进行审查,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XX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X2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夏XX3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曾XX4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在开庭前,沈玉玮律师还补充提交了一份关于被告人林XX1主动退还部分赃款的证据,以证明其悔罪态度。四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七十二万三千二百五十五元六角,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沈玉玮律师处理此类帮信罪案件时,一贯采用先全面审查证据链,再根据数据和事实制定辩护策略的方法。他会先固定核心书证,如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然后梳理资金流向,确定被告人的获利情况。同时,他还会对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其行为的具体情节,争取从轻处罚。沈玉玮律师的执业领域集中于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领域,他的典型客户包括个人和企业,为他们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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