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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于XXXX年XX月X日入职被告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某工地污水处理项目从事电焊工作,双方约定工资380元/天,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其缴纳社保。XXXX年XX月XX日,原告工作中受伤,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未申报工伤。原告起诉请求确认与被告在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辩称原告是临时雇佣,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陈步青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服务于江苏地区。他毕业于大学本科,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民商事诉讼业务、婚姻家事纠纷等。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熟悉,能很好地匹配本案确认劳动关系以进行工伤认定和赔偿的需求。
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件事是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证据。他发现这些证据虽然零散,但具有关联性。他将能够证明工作内容的证人证言、显示被告支付工资7784元的银行流水、工作期间的沟通记录、事故发生后的送医记录以及被告支付医疗费的凭证等进行了仔细比对和分析。凭借其执业以来办理上千件工伤案件的经验,他巧妙地把这些证据串联起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中,面对被告代理人坚称原告是“临时雇佣”的抗辩,陈步青律师提交了形成的证据链,并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有力论证。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原告周XX与被告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结案前,陈步青律师提交了代理词,进一步阐述案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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