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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苏XX县的李XX经叶XX介绍,承揽陈X两套房屋的装修工作。装修完工后,李XX以陈X未支付28000元装修尾款为由,将陈X和叶XX诉至XX县人民法院。陈X称已将尾款支付给叶XX,叶XX也认可收到款项,主张李XX只是设计师,不应再向陈X主张装修款。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叶XX是否为案涉装饰合同的相对方。
接手本案的,是202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赵月亮。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对两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产生怀疑。两份合同虽内容基本一致,但叶XX持有的合同中李XX在“承包人”下方签名,而陈X持有的合同无李XX签名。
为核实这一差异,律师逐页比对两份合同,仔细查看签名位置和合同条款细节。同时,结合李XX与陈X之间的微信对话记录以及对账记录,分析李XX在装修过程中的实际角色。通过深入调查,律师发现微信对话和对账记录仅能证明李XX参与了装修工作,但不足以证明叶XX已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李XX。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叶XX为案涉装修合同的相对方,李XX无权再向陈X主张债权,应基于内部合作关系向叶XX主张权益,遂驳回了李X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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