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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至于其他诸如保险或赔偿方面,皆不属于工资待遇范畴,需要另外结算,在此不涉及。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已经鉴定的工伤所造成的误工也属于工伤的范畴,故而在养伤期间(包括出院后的休养期),公司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照常结算受伤员工的工资,直到员工身体恢复,能够重新回归岗位为止,自此开始常规待遇。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之时要积极配合和了解相关的手续,准备好应该具备的工伤凭证,争取在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能够出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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