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1年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吴俏俊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被告进行抗辩。
这起案件中,原告XXX与被告XX公司、XX以及第三人XX公司产生了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出资36万元与被告合作成立第三人公司,并按被告指示将款项转入被告账户。然而,原告认为被告未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构成不当得利,遂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36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吴俏俊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在12年的时间里,累计办理数百起各类案件,尤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经验。当她接手这起案件后,凭借对民商事案件证据的高度敏感,第一时间对合作协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她深知,在这类案件中,合作协议往往是关键证据,能够清晰地反映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吴俏俊律师仔细研究合作协议的每一个条款,深入了解款项的用途。她发现,原告的转款行为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且款项已用于公司的筹备及经营支出。于是,她在法庭上有力地论证了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吴俏俊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X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法庭阐述被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她指出,原告转款是基于合作协议的约定,并非无合法依据的给付。而款项用于公司筹备及经营,也是为了实现合作协议的目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吴俏俊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转款行为基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坚持以不当得利主张权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这起案件的成功,充分体现了吴俏俊律师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她通过精准梳理案件脉络,深度挖掘证据价值,为被告制定了有效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吴俏俊律师将继续以专业能力为根基,以客户需求为核心,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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