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9月5日7时30分,路某某驾驶路某银所有的新M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各某某及其他三名雇工前往瓜地干活。当车行驶至国道218线路段时,因车辆轮胎爆胎且操作不当,翻下路基,各某某等人受伤。经尉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各某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各某某被送往尉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诊断为右尺骨鹰嘴骨折、腰椎体压缩骨折,路某某支付了此次住院医疗费10683.84元。2024年5月9日,各某某在河南省鄢陵县人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住院9天,产生医疗费7580.79元。2023年12月13日,经鉴定,各某某右肘关节损伤、L1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营养期限70日、护理期限60日、误工期限130日;残情系案涉事故完全作用所致,产生鉴定费3180元。
经查,新MXXX号车辆在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路某某、路某银均系各某某的雇主,事故发生时各某某处于提供劳务途中。事故后,路某某于2023年10月25日向各某某支付20000元赔偿款,但双方就剩余损失赔偿协商未果。各某某委托刘晟律师及团队,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三被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本案有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点:
1.各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链。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主张按照相关证据计算各项损失,被告可能对部分项目数额提出异议。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根据证据和当地赔偿标准,对各项损失进行核算,虽部分项目数额因证据不足被调整,但成功锁定核心损失150506.23元。
法院查明的事实:新MXXX号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为车上人员。
双方各自主张:保险公司提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适用”的抗辩,原告团队认可原告为车上人员不适用三者险,但明确主张应在“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范围内足额赔付。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支持原告团队观点,认定被告一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
3.被告二、被告三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
法院查明的事实:路某某是肇事司机及雇主,路某银是车主,事故发生时各某某处于提供劳务途中。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主张路某某作为肇事司机及雇主,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路某银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被告可能有不同观点。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定路某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款项后,还需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53690.69元;驳回各某某对路某银的诉讼请求。
4.被告二主张的“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是否成立:
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乘车行为系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的附属行为,案涉协议签订于二次手术前。
双方各自主张:被告二提出“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的抗辩,原告团队驳斥称案涉乘车行为不属于“好意同乘”,协议未涵盖全部损失,且不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原告团队意见,驳回被告二的免责抗辩。
经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
2.被告二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
3.驳回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0.74元,由各某某负担461.62元,路某某负担1309.12元。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赔偿共计119822.39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固定事故证明、医疗病历、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为后续索赔做好准备。其次,涉及保险理赔时,要清晰了解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驾乘人员保险等的赔付范围,保障自己的权益。最后,签订赔偿协议时要谨慎,确保协议涵盖全部损失,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结尾
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求,成功为委托人厘清了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责任边界,追回了合理损失。刘晟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数百件,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他精准梳理案件关系,构建完整证据链,高效驳斥被告抗辩,专业把控诉讼流程。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争议问题的关键所在,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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