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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杭州发生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XXX系女性,汉族,居住于浙江省某地;被告一方为XX公司,另一方为男性XX,居住于四川省某地;还有第三人XX公司。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出资36万元与被告合作成立第三人公司,原告按被告指示将款项转入被告账户,但被告未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向法院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36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自20XX年开始执业的吴俏俊律师,12年时间里累计办理数百起各类案件,在20XX年本案立案后接受被告委托介入此案。他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梳理合作协议背景与款项用途。吴俏俊律师毕业于吉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专业能力扎实。作为钱塘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面对本案争议焦点,他确定的法律路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X》第九十二条,论证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法院采纳了吴俏俊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转款行为基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吴俏俊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习惯精准梳理案件脉络,深度挖掘证据价值,从协议背景、款项用途等方面入手,为当事人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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