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李XX、冷XX购置用于民宿经营的康定市某小区1302号房屋,因未交付的1402号房屋厨房水龙头未关漏水,墙体、屋面、地面及家具严重受损。原告多次与小区物业公司XXX、开发商盛和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及时止损,原告委托施工方维修支出22000元,且因维修造成民宿停业损失。原告遂委托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贾小燕律师,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房屋维修费22000元、停业损失费10500元。
2020年执业的贾小燕,执业六年来处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近两百件。接手案件后,贾小燕首先对维修合同进行逐页审查,发现合同中对于维修项目的描述与实际受损情况存在部分差异。她通过实地勘察房屋受损状况,与施工方沟通,验证了实际维修项目的合理性,这为后续确定实际损失金额提供了基础。
在比对付款凭证时,贾小燕发现部分付款记录的备注信息模糊。她联系付款方和收款方,获取详细的交易说明,确保付款与维修项目一一对应,进一步完善了证据链。贾小燕凭借执业6年处理复杂案件的经验,在梳理证据过程中精准把握细节。
之后,贾小燕仔细研究物业服务合同,发现合同中明确约定未交付房屋仍由物业负责管理。她通过调取物业的日常管理记录,验证物业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发现物业在巡查过程中存在疏漏。作为熟悉物业纠纷的律师,贾小燕担任过相关案件的处理工作,这使她能更敏锐地发现问题。
庭审中,某物业辩称案涉房屋为专有部分非其管理范围,开发商某和公司主张已委托物业全权管理,自身不应担责,二被告均拒绝赔偿。贾小燕围绕焦点举证,提交维修合同、付款凭证等证实房屋维修的实际损失,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论证未交付房屋仍由物业负责管理,物业未尽到管理义务是漏水致损的直接原因。
最终,法院采信贾小燕律师的核心意见,认定物业存在管理失职,判决其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22000元;因停业损失证据不足,对该诉请未予支持,开发商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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