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单某某从2015年开始,就在自己家里雇人加工炒面。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硼砂。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每天大概能生产1500斤炒面,以每斤1元的价格售卖,从2019年底到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达到51万元,还建议对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承认了自己的罪名,但对涉案金额有异议,于是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为他辩护。
核心争议点
第一,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是否全部用于购买生产炒面的面粉?
第二,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确定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是否合理?
第三,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的退货、损耗情况是否应考虑在涉案金额内?
逐一拆解争议点
关于汇款用途:法院查明,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中,除了购买面粉的钱,还包含购买食用油的款项以及偿还赵XX的借贷。公诉机关主张这些汇款都用于炒面生产,应全部计入涉案金额。而刘刚律师提出,这部分非面粉购买的款项应该扣除。法院最终认定,刘刚律师的理由合理,因为汇款用途有多种,不能简单将全部汇款算作炒面生产的投入。
面粉产出炒面数量:公诉机关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确定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刘刚律师指出,仅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印证。法院采信了刘刚律师的观点,认为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充分依据,需要更客观的证据来证明炒面的产出数量。
面粉的退货和损耗:刘刚律师提出,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购进面粉量来推算炒面的销售金额。公诉机关没有考虑这些因素。法院认可了刘刚律师的意见,因为实际生产中确实会有这些情况影响最终的销售金额。
整体判决结果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采纳了刘刚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做生意一定要合法合规,千万不能为了利益添加有害物到食品里,这是严重违法的。如果面临类似被指控的情况,要积极配合调查,同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律师能从专业角度审查证据的合理性,像本案中刘刚律师对汇款用途、产出数量等证据的审查,为当事人争取更合理的判决。
结尾
在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原本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单某某,在刘刚律师的辩护下,最终只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刘刚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成功降低了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自2012年执业以来,办理过累计上千件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找到了涉案金额认定的关键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