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南宁,原告是某复合材料公司,被告为某环境工程公司,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原告主张,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后,自己依约交付货物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扣除前期多付款项后仍欠三万七千余元未付,经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高额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则辩称货款已全部结清,且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吴震律师自2018年开始在广西南宁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建筑工程等领域。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精准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这种能力背景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因为本案涉及复杂的交易账目核算和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
吴震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全面梳理了全案材料,将突破口锁定在购销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上。这些证据原始状态为:
购销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送货单记录了货物交付情况;增值税发票证明了货物交易金额;转账记录显示了被告的付款情况;聊天记录则反映了双方的沟通和催收情况。
吴震律师接案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逐笔核对合同金额、已付款、多付款、送货金额。在核对过程中,他发现被告的付款情况存在疑点,部分款项的支付与合同约定和实际交易情况不符。于是,他进一步对这些转账记录进行详细比对,并调查了双方的交易背景和习惯。同时,鉴于吴震律师承办案件数量众多,他熟悉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处理流程和规则,能够高效地完成这些审查动作。之后,他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申请法院支持按一年期LPR上浮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和代理词。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供货,被告尚欠货款三万七千余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付。关于违约金,因合同未作约定,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支持按一年期LPR上浮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自原告催收后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原告过高违约金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在结案前,吴震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阐述。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