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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原告A建材经营企业与被告A就建材采购产生纠纷。原告A与被告A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工程项目供应建材,被告按约付款。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数万货款未付。被告以未办理最终结算、原告未全额开票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接手本案的,是201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杨国鹏。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被告以未结算和未开票拒付货款,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核实这一问题,律师逐页翻看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用荧光笔标记出关于付款和开票的关键条款;仔细核对供货汇总表、材料收料凭证与付款记录,制作了《供货与付款情况对比表》;还致电相关人员,核实实际供货和付款情况。
经过查证,律师发现案涉材料收料凭证可作为月结算依据,结合付款记录足以认定未付金额,且开票义务不得阻却付款这一买卖合同主要义务。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限期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这起案件启示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要注重证据的梳理和整合,准确区分合同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为当事人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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