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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原告沈先生户籍在河南,被告褚女士户籍在浙江杭州,现住宁波。2024年,沈先生驾车在G15沈海高速与案外人车辆追尾碰撞,后褚女士驾车追尾沈先生车辆及沈先生本人,致沈先生受伤。交警重新认定褚女士负主要责任,沈先生负次要责任。沈先生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209645.1元。
杨福律师自2019年开始在宁波市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近百件,尤其擅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这种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领域的深耕,使他能够精准把握交通事故案件的关键要点,应对复杂的责任认定和损失计算问题。
杨福律师接案后,首先全面审查了沈先生的医疗费用清单。这份清单时间跨度从事故发生后住院直至出院,以纸质形式呈现,详细记录了各项医疗费用支出。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保险公司对3天ICU期间的费用提出扣减主张。杨福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认可合理部分,但在护理费等方面据理力争。
接着,杨福律师针对沈先生的误工费进行调查。由于沈先生未能提供完整收入证明,杨福律师通过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成功争取法院认定误工费60000元。同时,在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费用不赔付的抗辩时,杨福律师引用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反驳。
在庭审前,杨福律师提交了梳理好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的证据,以及针对保险公司抗辩的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认定沈先生损失合计190050.67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59984.07元,被告褚女士赔偿133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3420元,原告仅负担1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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