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A公司因经营不善计划解散,11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胜诉后执行公司未果,随后一系列法律问题接踵而至,法定代表人在破产清算中的责任认定成为关键难题。在广东广州,有一位深耕公司法领域的律师——张远辉,他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思路。
张远辉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4年有余,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其中二审案件办理有上百件。他专职深耕于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是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自2021年8月份创立该律所以来,他全面主持律所发展与核心案件办理工作。其执业理念是“法律专业、专一,服务客户至上”,始终秉持精专法律、恪守法治、踏实高效的态度,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
在A公司的案件中,劳动者执行公司不能后,部分劳动者依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另有劳动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而破产衍生案件中关于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成为焦点。张远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的义务,但前提是这些资料此前由法定代表人占有和管理。在A公司中,法定代表人非股东非董事,只是名义上的经理,并未实际占有和管理相关资料。张远辉依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进行了细致分析。他指出,公司法虽规定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很多非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只是虚名,并不执行公司事务。
张远辉进一步分析,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根据20XX年公司法关于经理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规定,“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应是经理的职权范围。同时,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是公司经营管理较大方向性的事务,具体经营管理实施细节应是经理的职权。
对于法定代表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责任问题,张远辉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法院可以处以的罚款责任,并不像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单纯违反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并不必然或者直接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损或者灭失,从而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关于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清算责任,张远辉依据20XX年公司法规定,指出A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亦非董事/执行董事,故其并没有组织清算的义务,也就不存在承担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
张远辉凭借丰富的公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在处理A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法定代表人责任的认定提供了清晰的思路,有效解决了法律实务中的痛点与难点,为企业和债权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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