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易XX”)与被告周某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易XX为周某与案外人国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2024年1月,因周某违约,易XX代其向国公司偿还330680元。易XX随后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法院于2024年5月8日作出判决,判令周某偿还代偿款33068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拖车费、保全保险费等。
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履行。易XX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周某名下财产不足(仅执行到43765元),执行陷入僵局。易XX查明,在追偿权诉讼期间(2024年4月15日),周某将其名下位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150号1单XX室的房屋以1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给其父周某某,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易XX认为,周某与周某某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财产,严重影响债权实现,遂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屋,并由周某承担律师费等必要费用。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方抗辩理由:被告辩称房屋系周某某出资购买、登记在周某名下仅为借名贷款,并非恶意转移财产。
郭笑云律师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转让行为,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含律师费)。
2.分点论证:
低价转让事实: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明确转让价格为1万元,而该房屋实际价值数十万元,价格明显不合理,足以证明是低价转让。
恶意串通证据:转让行为发生在追偿权诉讼期间,且周某某系周某之父,周某某在庭审中自述“发现周某又上金融公司当了,所以就要把房子收回来”,证明其明知债务存在,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影响债权实现:提交生效判决及执行相关材料,证明原告债权已确定、周某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该房屋转让行为直接导致执行不能,符合撤销权的实体要件。
反驳“借名买房”: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购房款支付凭证、借名协议等),应认定房屋产权归周某所有,“借名买房”的抗辩不成立。
3.最终法律结论:周某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屋给周某某,且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该行为严重影响原告债权实现,构成不当转让行为,原告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周某应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仲裁/判决结果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周某与被告周某某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返还房屋并将产权恢复至周某名下;周某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部分债务人认为可以通过低价转让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对用人单位的警示:任何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依法履行债务。
对劳动者的启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一旦发现债务人有低价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郭笑云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总结:在证据组织方面,郭笑云律师通过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买卖合同等,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债务人低价转让和恶意串通的事实;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法律后果;在庭审策略上,有效反驳了被告的“借名买房”抗辩,成功主张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并通过财产保全措施保障了判决的顺利执行。郭笑云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维护了司法公正。
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器,债务人妄图通过低价转让房产逃避债务的行为终将被法律制裁。郭笑云律师用专业和责任,为债权人撑起了合法权益的保护的伞,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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