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当下民商事领域,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案件的争议点愈发隐蔽和多元。在这样的行业生态下,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育倩凭借吕梁学院法学本科学历打下的扎实理论基础,在民商事纠纷处理中崭露头角。
在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已故出借人C女士的继承人A先生、B女士起诉上诉人某投资公司还款,一审胜诉后,上诉人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上诉。因为在本科刑法课程中对证据链完整性的严格训练,汪育倩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确认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汪育倩凭借前几年专注民商事案件积累的对诉讼时效规则的深入理解,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未届满。
在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上诉。汪育倩在处理大量合同纠纷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合同条款解读经验,她重点分析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中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发现该条款仅笼统约定“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的完整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双方亦未就此签订补充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达成实质一致。
依据多年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合同纠纷领域应用的深入研究,汪育倩论证以房抵款属于以物清偿,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本案中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A公司以此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
在婚内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案中,委托人张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在婚外恋期间向李女士支付大额款项,委托汪育倩维权。汪育倩凭借在婚姻家事领域长期处理财产纠纷积累的经验,协助张女士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凭证,精准锁定王先生向李女士的实际转账总额,同时核实李女士向王先生反向转账金额,为后续庭审辩论奠定坚实的事实基础。
庭审中,针对被告李女士的抗辩,汪育倩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规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凭借对婚姻家事法律条文的千次推演和实际案例应用,发表重点辩论意见,指出王先生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李女士应返还不当得利。
汪育倩在这些民商事案件中的专业表现,为处理同类实务提供了可借鉴的标尺。她通过严谨的证据梳理、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庭审辩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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