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虚开发票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不起诉人林某,系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公司因经营需要劳务发票,林某在无真实劳务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劳务公司,签订虚假协议并支付开票费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多份,价税合计金额较大。公诉机关提交了涉案发票、资金流向、补缴凭证等材料,依据相关法律认定林某行为已符合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林某的初始困境在于虚开发票事实存在,证据确凿。苗均律师选择从追诉时效方向切入,指出林某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而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庭审中,双方就追诉时效的起始时间进行了激烈交锋,苗均律师通过详细的时间线梳理和法律条文解读,有力地支持了自己的观点。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观点,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强奸罪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以相关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为证据。刘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此次犯罪面临较重刑罚。苗均律师认可指控罪名,但提出刘某系“可能知道”对方年龄、存在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庭审中,针对刘某是否“明知”被害人年龄这一关键问题展开了交锋,苗均律师通过对刘某的供述和相关证据的分析,认为刘某并非明确知道被害人年龄。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考虑了刘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改判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刘某、黄某、苗某三人,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仍受指使跨省取现、转移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决后,刘某、黄某不服上诉。刘某初始面临一审量刑较重的困境。苗均律师重点围绕犯罪数额认定、证据充分性、量刑过重、新司法解释适用等问题提出辩护意见,主张一审量刑偏重,应结合新司法解释降低量刑幅度。二审庭审中,双方就新司法解释的适用展开激烈辩论,苗均律师详细阐述了新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标准的调整对被告人的有利影响。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维持定罪,撤销原判量刑,依法改判。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审查追诉时效,判断案件是否已过法定追诉期限;二是梳理从轻情节,如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三是关注法律适用,特别是新司法解释的适用,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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