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童XX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确诊肺癌申请重疾险理赔竟会遭遇如此波折。2019年5月,丈夫方X为她投保了《华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等险种,本以为这份保险能在她患病时提供保障,可2020年12月她确诊肺癌并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却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付保险金。走投无路的童XX,将希望寄托在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童彬超律师身上。
童彬超律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学士,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3年执业以来,已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专注于刑事业务及金融保险业务。他在金融保险和刑事辩护双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根基,尤其在重疾险理赔、保险拒赔维权等方面经验丰富。
在这起案件中,核心争议在于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存在“虚劳病”就诊记录及“头晕2年”病史,投保时均勾选“否”,构成故意不告知。童彬超律师从以下几个关键点展开了有力的辩护。
首先,在询问范围方面,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童彬超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业务员在投保时对《个人情况告知书》中的每一项进行了逐一询问,电话回访中的概括性确认不能替代具体询问。这一精准的法律适用,将举证责任有效分配给了保险人,要求其证明已进行具体、明确的询问。
其次,对于“虚劳病”是否属于应告知事项,童彬超律师运用医学与中医知识进行了深入论证。虚劳病为中医诊断,主要反映身体虚弱、疲劳,以中药进补调理为主,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疾病。保险公司询问中的“身体检查”是否包含中医诊断不明确,超出了一般人认知;普通人难以将中医调理性质的虚劳病理解为需要告知的“医疗”。他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类代码,说明“虚劳病”不属于足以影响承保的重大健康异常。
再者,针对“头晕”病史的证据矛盾,童彬超律师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挖掘与质证。保险公司以入院记录中“头晕2年”主张投保前存在头晕,但他提供同一接诊医生事后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明确记载头晕史仅5个月,且无其他证据佐证2年病史,最终法院未认定投保前存在头晕。
此外,关于医保卡借用事实,童彬超律师通过情理与法理结合的方式进行辩护。虽然部分处方以童XX名义开具,但结合其母亲邵X、姐姐童X同期相同诊断、相同处方用药的事实,不能完全排除系家人借用医保卡就诊的可能性,法院对保险公司的主张未予采信。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判决全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这一案件不仅为童XX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具有典型的法律意义。它明确了中医调理类诊断不属于必须告知的“身体检查异常”;强调了保险人负有对询问内容明确解释的义务;同时警示保险公司不得仅凭医保卡记录机械认定被保险人病史。
童彬超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精准的法律适用、深入的证据挖掘、专业的医学知识运用以及合理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在金融保险领域的深耕,为众多像童XX这样的当事人带来了希望,也体现了一名专业律师在法治领域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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