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合同诈骗案中,公诉机关作为原告方指控,2018年间,任XX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XX参与骗取20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的证据主要是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被告任XX面临着初始困境,从事实方面看,他确实参与了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等行为,且涉案金额巨大;证据缺口在于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他主观恶性小、获利情况等。
张相奎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原告的指控,律师提出:第一,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二,任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第三,任XX无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从宽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在庭审中,关键的交锋在于对任XX是否为从犯的认定。公诉机关认为任XX参与了整个诈骗过程,起到了重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而张相奎律师则指出,任XX只是负责介绍和辅助工作,没有直接实施诈骗的核心行为,且没有实际获利,应认定为从犯。双方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相奎律师的部分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XX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帮助他人骗取对方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任XX数额特别巨大。任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判决被告人任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认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争取认定为从犯以从轻处罚;二是挖掘当事人的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认罪认罚等;三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说明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和获利情况,为争取从宽处罚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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